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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抽签”可兼顾公平与效率
发布日期:2014-01-24    地区:    阅读次数:3803
    ■ 何红锋
    在网上搜索“抽签”一词,马上出现的是“抽签算命”,百度百科对它的解释为“中国的民间习俗,是占卜的一种形式”。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抽签”的解释为:“从许多做了标志的签儿中抽出一根或若干根,用来决定某些事情。”因此,抽签即使不是迷信,也是靠运气决定事情的。这本应当与强调公平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无关,但并不意味会被政府采购法规排除在外。
    日前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其实是规定了又一种供应商随机抽取的方法,即我们俗称的“抽签”决定的方法。之所以说是“又一种”,是因为早在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就规定了供应商抽签决定的一种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中规定供应商随机抽取的方法,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结果。“抽签”是由“运气”或者“机会”决定的,这本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通过“竞争”或者“实力”决定相悖。但政府采购也要求效率,尤其是非招标采购。在理论上,任何供应商都可以通过竞争分出优劣,如果设计一项竞争因素无法分出优劣,那设计十项竞争因素就可能分出优劣,但这是以牺牲效率为前提的。一般而言,效率的牺牲,也会导致成本的提高,特别是增加的其他因素与采购人需要的采购对象关系并不大时,虽然牺牲了采购效率,却无法实现“物有所值”。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供应商,前提是有很多家潜在的供应商愿意并且有能力成为供应商。如果不考虑成本,可以允许所有的供应商参加竞争;也可以设定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确定所需数量的供应商。但这必然要求发布采购公告,且要给采购信息足够的流动时间和合理的传播方法,这些无疑都会大大降低效率和增加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随机抽取会成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有效方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这一制度较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早已规定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制度。实际上,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定随机抽取方法的。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这种抽签制度,与供应商确定的抽签制度,在理论上是一致的。    
    总之,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合理运用抽签制度确定供应商,是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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