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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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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业绩加分未尝不可
发布日期:2014-01-16    地区:    阅读次数:4816
    ■ 马正红
    理论上讲,政府采购不应过分追求投标人的业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业绩通常是供应商的一个加分项。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强调投标人业绩无可厚非。
    业绩可以作为评审要素之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业绩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经营销售状况和项目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因此,业绩可以作为评审要素,但需事先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设定业绩加分的注意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可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的业绩、奖项做出了明确限制。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即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并非禁止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而是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打破地区封锁,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
    笔者的理解是:业绩要求不能加上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名称,比如在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中不能限制在上海市范围内或在某一行业内等等。 
    业绩加分标准的设置应合法、客观、合理,业绩要求不能加上行政区域或某个行业的名称,在设定加分标准时应做到科学分档,使业绩得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投标人之间的差距。这样,业绩加分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在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时的一个有价值的评分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投标时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才可以在评标时被加分。
    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规定业绩加分细则以及如何递交业绩证明,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招标文件一般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扫描件,或发票复印件、原件扫描件,用户的评价意见(单位盖章)等等证明材料。
    此外,还需注意,业绩是针对投标人的业绩,并非代理产品的生产厂家的业绩。因此,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不是自己随便打个业绩清单就可以了,也不能张冠李戴,把厂家的业绩算成自己的。
    业绩不宜作为资格限制条件
    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业绩作出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了7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一般不宜以业绩作为门槛,限制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即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不宜设置“必须有类似业绩”一款。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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