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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市集采目录为政采“上锁”
发布日期:2014-01-10    地区:    阅读次数:3749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出台《2014年枣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对政府采购范围、部门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该市政府采购“上锁”。
    《目录》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及时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不再经过中间环节。凡没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拒拨资金。
    在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目录》明确,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目录》还规定,在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同时《目录》规定: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赵介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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