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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管理办法兼具规范性灵活性
发布日期:2014-01-10    地区:    阅读次数:3973

  “我们已经收到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了,正在组织全公司学习讨论。”谈及近日印发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分公司总经理周忠寿对记者如是说。 
  其实,不止江苏省,全国各地都对《办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回应。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普遍认为,《办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从适用条件到采购程序进行了全方位规定,各项规定均从实践出发,可对当下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同时兼具非招标采购方式特有的灵活性。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很看重《办法》对各类非招标采购程序的规范性规定。如,针对公开招标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荆贵锁指出:“这一规定实操性很强。”据了解,在以往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般会报监管部门审批,获批后改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办法》的该项规定将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写进了制度。”荆贵锁表示。此外,有中央单位采购人提出,《办法》第三十八条将单一来源公示制度写入规章,是将原本仅针对中央单位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体现了公开性。对此,山东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避免单一来源使用过于随意、彰显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原则的一项重要举措。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则关注到《办法》对采购人行为的一系列规定。他认为,这些规定更加宽松,更有利于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性。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竞谈和询价采购中提及“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这一规定将采购人意见与评审专家意见提升至同一高度。日后,此类采购中,采购人将因此拥有更多自主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该项规定体现出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初衷。
  《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产生新的持续性影响力,这也是业内人士的解读之一。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认为,服务类采购更适用弱化价格、强调灵活性的采购方式,非招标类采购相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更为灵活。《办法》对非招标类采购方式进行规范,有利于服务类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开展。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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