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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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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暂估价的概念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4-01-10    地区:    阅读次数:4076
    问: 
    一项目经电子评标系统清标,未发现问题。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五统一、暂定金额、暂估价、其他项目费、工程费用计取、计算错误等清标后,均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查看纸质文本时发现投标文件暂估价的总合计与招标控制价相差0.000023%(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为26615968.72元,投标报价中暂估价为26615962.48元),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文件改变招标控制价的暂估价总额,因此废标。
    该项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暂估价总金额,没有提供材料暂估价数量。
    请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是指材料单价还是总金额?该项目是应该作无效标处理还是作有效标处理?如果是有效标,评标委员会还是认为应作无效标,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
    唐广庆:
    我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暂估价问题阐述,谈谈我的看法: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时(无论单价合同或是总承包合同)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在工程量清单中)暂时估定工程、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从此含义中可以看出,暂估价是招标人对在合同执行期肯定出现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给定的暂时价格。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指定的各种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分别给定其价格(不应是单价)。以便在合同执行期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采购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采购价,并进行补差;其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定价格,并补差;如果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达到招标的标准时,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进行招标,确定其价格,并进行补差。
    依据上述情况,结合你的提问,提出以下看法: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暂估价不是单价,是各项目的总价;
    (2)既然是招标人给定的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时是不能改动的,也依据这个给定的数,与实际发生(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的差,由招标人多退少补。但是你们的具体情况是招标文件给定的与投标文件列明的只差6.24元,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应做无效标处理。由于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也是招标人的损失!
    (3)严格讲投标人改动暂估价,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虽然不是实质性,做无效标也无可非议!当然投标人可以投诉,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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