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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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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变更问题
发布日期:2014-01-09    地区:    阅读次数:4163
    问:
    某航道维护工程,总价包干进行招标。招标时要求挖至-21m标高,工程量由投标单位以2010年底的测图计算,并考虑以2010年底至施工期间的回淤量进行估算。2012年10月,该工程开标,某施工单位中标,其投标的工程量为180万m2。之后在进场开工前进行浚前测量,发现工程量为430万m2。该施工单位提出调整要求。甲方由于生产需要,同意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先行挖至低于标高-20m,工程量约200万m2。请问:甲方有权变更工程,即不挖至-21m,工程量变更为200万m2(按实计算),需要报什么部门审批?甲方有权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后终止合同,按实与施工单位结算吗?需要报什么部门审批?

    答:
    唐广庆:
    疏浚航道清淤工程最说不清的问题就是航道回淤的问题,你们用2010年底的测量资料,在2012年进行招标,近一年半时间回淤量已经说不清了!这样项目不适合用总价承包合同类型招标。既然已经允许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就不应该“终止合同”,应该采用变更方式解决。对你提出的两个问题有以下看法:
    (1)我认为清淤工程标高是属于初步设计范畴,原设计为-21m标高,现改为-20m标高,应由批准初步设计单位重新审批。如果批准以后,由甲方决定变更从工程量180万m2改成200万m2(按实计算)是应该的。
    (2)这个问题不是终止合同的问题,而是工程变更的问题。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只应是甲方决定即可,不需报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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