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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细化目录 明确集采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03    地区:    阅读次数:3154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 通讯员袁峰报道 日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
    据了解,《通知》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新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同时,结合日常工作中采购单位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通知》对部分现有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如“图书”“会议”两类项目,由原来的所有项目均需实行协议采购,调整为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
    原属于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此外,2014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与2013年保持一致,即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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