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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4项标准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发布日期:2014-01-02    地区:    阅读次数:3080

  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使用、现场管理、后期监督等事项,旨在加强全省评审专家管理,规范其行为。
  《办法》制定出24项标准,采用"一标一评"、计分制的方法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介绍,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次。如果评审专家一年内"差"分累计达10分,一到三年内不能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差"分累计达15分,不能再从事评审工作。如果评审专家"好"分累计达15分并且"差"分为0,则可认定为优秀,评审劳务报酬随即上浮25%。
  《办法》规定,如果评审专家存在无故不参加培训、相关会议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连续三次被抽中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或者酒后参加评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等15种行为中的一种,都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差"栏中记5分。如果评审专家存在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等7种情形之一,则会被一次性在"差"栏中记15分,并由同级监管部门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作警示。如果因为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评审专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能够发现、及时上报围标串标线索并确认属实,或者业务水平过硬、工作纪律性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将会在’好’栏中记5分,以示鼓励。"宋宝泉补充说,奖惩结合才能有效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确保评审活动公平公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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