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4日 星期五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投诉书怎样送达才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1

      问:财库(2007)1号文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规定,投诉人“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那么,怎样的送达方式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呢?
 
  答:业内专家解释说,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除此之外,以传真、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起的投诉均应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但邮寄送达时值得注意的是,应以寄出的邮截来计算受理时间。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出现1号文中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认定其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时,应当注意“不予受理”本身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财政部门在做出这一决定和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都要注意依法行政。

  比如,认定“无效投诉”的法律依据应该是财库(2007)1号文,而不应该是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或其他法律法规。因为虽然财库(2007)1号文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的情形并没有超出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的内容,但由于“无效投诉”是财库(2007)1号文中出现的法律名词,因此在引用时,法律依据只能是财库(2007)1号文;其次,在书面告知时必须注意文本格式和送达方式,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