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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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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须加以条件约束
发布日期:2013-12-30    地区:    阅读次数:4290

  案例回放
  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就全市地下污水管道改造示范工程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因为当地市政施工企业资质莨莠不齐,而地下管网建设又是百年工程,为了确保投标企业的资质,招标人决定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由于该项目工程量大,不仅涉及大范围的管道改造,而且还涉及所需管道设施设备的供应,对企业的吸引力较大。并且,该项目属于该市的重点示范工程,如果项目能够中标,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形象,所以不少外地企业也积极参与投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仍然有15家,明显超出了招标人的预期,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只从中挑选了4家并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而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此却没有规定。
  没有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申请人A,凭借多年的业界经验和影响力,自认为各方面的资质条件都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没理由通不过资格预审。于是他向该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给出自己没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
  其实,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向其他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且最后只选择4个申请人,有其不可告人的原因,即招标人早已确定意中申请人,此举是为了帮助其降低竞争强度,增加中标几率。面对申请人A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自然是推诿搪塞。由于担心申请人A向当地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将事情闹大,不得已向申请人A补发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而很多同样没有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也纷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样的质疑。搞得采购代理机构焦头烂额。

  问题:在这一项目的资格预审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有哪些不妥或违规之处?

  专家点评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资质进行审查。只有参加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可以参与下一步的投标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在早期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从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资格预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而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环节至少存有两方面违反规定之处。第一处:未向所有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果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发出上有所保留或是隐瞒,没有做到公开透明,难免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而事实证明确实如此。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不公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的确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即减少下一步进入投标环节的企业的数量,为意中申请人营造有利的竞争环境。为了达到这种目的而采取的做法,即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环节违规的第二处:从15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挑选了4家,并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而这样的挑选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并未事先明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而采购代理机构只从15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选择了4家,这相当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向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这样的暗示:只有这4家通过了资格预审,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专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基本规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明知故犯是应该受到严厉处罚的。
  案例中,先撇开招标人为意中申请人营造有利竞争环境只选择4家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的违规行为不说,单从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环节来看,从资格预审后合格的申请人数明显超出招标人的预期来看,招标人前期的市场调研工作显然做得不到位。如果对行业市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研,掌握了市场上企业的大致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适当提高资质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数量得到控制,那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处违规或许就可以避免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很多政府采购专家已经不建议实行资格预审,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介绍,目前在资格预审这一环节还是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容易给一些不法操作留有余地,如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利用资格预审活动来排斥竞争实力较强对手,或通过围标、串标以实现"先定后招"。为此,一些地方也规定政府采购中不再实行资格预审。沈德能还说,如确实有必要进行资格预审,应对其实施条件加以约束,如规定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一定数量以上,经过论证后表明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和费用较高等。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金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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