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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采信贷融资在省本级“落地”
发布日期:2013-12-27    地区:    阅读次数:4000
    协议银行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水平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且不得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 通讯员叶雯瑾 胡炜报道 12月19日,江西省财政厅与9家银行签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政府采购信贷融资正式在江西省省本级“落地”。从当日起,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无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信贷融资。
    与江西省财政厅签订《协议》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依据《协议》内容,协议银行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利率水平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协议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且不得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江西省财政厅拟通过这一信贷融资手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协议》还规定了协议银行与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义务。对于申请供应商,协议银行应从申请时点起,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提出放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放款,协议银行不得无理由拒绝供应商在规定范围内的融资申请。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加强对拟融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还应将协议银行的政府采购信贷融资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等,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公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协议银行应每月前3个工作日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信贷融资工作开展情况表。
    据记者了解,《协议》依据今年9月印发的《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拟。《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应坚持“市场运行,银企自愿”的原则。凡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入库,并取得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具有良好信誉的省内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均可申请。供应商如有弄虚作假、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产品、无故不及时还款等情形,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江西省财政厅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银行是否有顾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江西省财政厅此前开展过多次座谈会征询银行意见,银行普遍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因在签订合同后均能保证项目实施与如期支付,因此对于这一要求并无顾虑。受访供应商认为,这一政策切实做到了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了供应商融资成本。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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