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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奖惩结合管理特邀监察员
发布日期:2013-12-23    地区:    阅读次数:3723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说,除了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采购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在引入社会力量强化监督,但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则相对薄弱。
  安徽省财政厅先行一步,于近日出台《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早在2000年,我省就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为了更好地规范特邀监察员行为,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监察作用,这次我们专门发文加以明确。"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安徽省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说明了《办法》出台的背景。
  据了解,《办法》共十六条,系统完整地明确了特邀监察员的申报条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事项,以规范其行为。
  潜在选聘对象来自各类群体
  安徽省采购处工作人员侯洪玮介绍,特邀监察员一般从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机关、群团组织、监察部门、审计机关、质检信访部门、预算单位、经济工商界、资深媒体人、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在职或退休人员中聘请。
  具体程序是,有意向参与聘选的人员,可以通过自己所在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或本人申请填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登记表》,并由所在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通过安徽省财政厅遴选的拟聘人员,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将为其颁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聘书和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证。此后,他们便可接受邀请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每两年选聘一次,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宋宝泉补充说,最终经聘任的特邀监察员总人数预计不超过30人,截至目前已有十几人参与申报。
  厘清特邀监察员权利职责义务
  一经聘任的特邀监察员,要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自觉承担两项职责:一是现场监督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及评审项目复查等活动,现场监督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选取、专家评审等活动,并提出监察意见;二是监督检查采购人、供应商的签约和履约情况,向安徽省采购处反映签约、履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监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察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检举和反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廉政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监察意见和改进建议,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阳光透明。
  反映和传递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举报和申诉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巡视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参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协助安徽省采购处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及违法违规案件等,则是特邀监察员应该积极履行的义务。
  "当然,特邀监察员也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宋宝泉介绍,例如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监察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等。
  五种情形取消特邀监察员资格
  被正式聘请为特邀监察员后,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采购项目监察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将被取消特邀监察员资格,并收回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如果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发生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秘密、以特邀监察员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行为等情况,都将被取消监察员资格,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宋宝泉表示,对于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安徽省采购处也会给予通报表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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