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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
发布日期:2013-12-19    地区:    阅读次数:3749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部门日前在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对供应商诚信管理及具体失信行为作了相应的补充,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诚信记录的报告方式和采用方法,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根据苏州市相关规定,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响应文件中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携带上述原件或者公证件的;二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及采购单位的考核中出现质量或服务不符合采购响应文件和有关承诺的;三是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四是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五是实际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服务能力明显低于投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时承诺的;六是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苏州市还规定,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时,对失信或不良行为供应商,在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总分一定比例的扣减后计算最终得分或在原报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后计算最终报价。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对供应商出具行政提示通知书,并将有不诚信行为供应商名单同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据了解,苏州市细化供应商失信行为的举措,旨在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的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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