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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商行贿以单次供货金额计算罚款
发布日期:2013-12-18    地区:    阅读次数:4324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日前,有读者致电我报编辑部称,《中国政府采购报》第335期三版刊登的《协议供货商行贿采购人,怎么罚?》一文,就某地协议供货供应商工作人员行贿采购人该如何处罚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解答,为财政部门如何处理该类违法行为给予了解答,很有操作指导作用。他想进一步了解,财政部门对行贿供应商实施处罚时具体金额该如何确定?
    这位读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虽然明确规定,在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下,财政部门可以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问题是,对于协议供货而言,《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中所说的“采购金额”究竟是指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当期协议供货期间的总成交金额,还是该供应商与行贿采购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总成交金额,亦或是该供应商与行贿采购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单笔采购金额?
    为此,记者联系了《协议供货商行贿采购人,怎么罚?》一文的在线专家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对于读者的问题,杨志坚认为,应该以该协议供货供应商单次供货金额为标准计算罚款,即该供应商发生行贿行为的单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为标准计算罚款。“协议供货没有总采购金额,对供应商而言仅是一个入围资格,属于简易采购的一种,即允许采购人在约定条件下自行采购,可以说协议供货期间的每次具体采购,都是一次采购行为。”杨志坚认为,以单次采购金额为标准来确定处罚金额,虽然罚款金额不高,但行贿供应商还将受到“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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