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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统一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发布日期:2007-06-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4

    很多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人同采购代理机构所签代理协议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范文本,各方责权利不是很明确,导致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于是,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拟定并印发了代理协议的规范文本,从近一年的执行情况看,减少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纠纷、规范了政府采购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委托事项不清导致纠纷

  这份《长春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规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包括长春市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各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这份规范文本中,记者看到,该协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十分的全面和细致。比如说,对供应商进行验收的权利属于做为甲方的采购人,而采购人同样必须承担由其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责任。同时,对于作为乙方的代理机构来说,则要承担收取和支付评标相关费用的任务。

  谈起在标准化合同文本中为什么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如此细致的问题,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周子淘向记者介绍,以前的很多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并不明确自己的权责,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造成分歧,从而导致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时常意见相左,难以沟通协调,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所签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不够细致明确造成的,这令监管部门也难以解决。

  周子淘举例说:“比如说有时候双方权责不明晰、‘越俎代庖’,或者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质量问题、履约时间问题、验收问题等,当事双方相互推诿。这些都影响了采购效率和政府采购形象。”

  明确各方权责 规范采购活动

  周子淘表示,目前监管部门要求每一个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都要与相关代理机构签署这份统一规范文本的委托协议,并将以此为依据来澄清解决出现的问题,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从而真正起到规范委托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的作用。

  据了解,从2006年5月此规范文本出台开始,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宣传和讲解,获得了大多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支持和认可,在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反映:通过规范文本,明确和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对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据统计,2006年全年长春市共执行采购预算73502万元,比上年增加30202万元,综合节支率为8.3%。由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一直未发生因委托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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