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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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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一名评审专家
发布日期:2013-12-16    地区:    阅读次数:4073
    ■ 华荣
    近几年来, 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评审专家作为评审工作的主体,其社会责任意识、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心态等个人素质都直接影响评审工作的最终结果,影响招投标工作能否公平有序开展。
    笔者从事IT行业以及参与省、市、区各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多年,觉得要当好评审专家,必须德才兼备,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更要有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做真专家的精神和心态。
    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IT行业的软硬件及其附属的电子产品发展较快,更新淘汰的频率较高。因此,作为一个评审专家,除必须具备自己原有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得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收集、掌握各类IT行业最新软硬件产品的各类信息,加以充实扩展自身的知识面,以便在评审工作中发挥出较好的作用。
    例如,在采购方对采购的专业设备及产品较熟且提出要新、要全等较高要求时,专家要看懂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性能、价格、服务、保修时间等详细描述以及承诺和技术偏离表,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合理化建议;在采购方对所需专业设备及产品的更新发展情况不熟悉且提出的技术参数与采购方案较落后、采购价格又偏高时,专家不仅应对采购方标书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指出所需产品的缺陷和现在最新产品的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还应要求投标方或厂商在满足采购方标书所需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在不增加额外经费的情况下,主动提高产品技术性能、服务和培训水平。总之,在评审各类不同的标的时,要掌握一个基本的原则:既要满足采购方的工作需要,又要避免政府采购资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还要照顾到投标方或厂商的利益。
    较强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
    作为一个评审专家,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评审技术外,还必须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弄清各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不能混淆各法对于不同采购对象的适用。
    美国“棱镜门”事件的曝光,对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敲响了警钟,也对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仅对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有所规定,至于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三类产品也只是列为节能产品加以限制,而对服务器、投影机、路由器、移动存储设备、碎纸机及一些无线设备和产品却疏于规定。若采购方不提、采购代理机构不编、供应商不管,一旦政府要害部门、关键岗位采购和使用了不安全的设备或产品,结果无疑将会使所有重要信息都裸露在不该知悉的人面前,所做工作就会处处被控、受制,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就无法得到保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就应承担起告知义务,及时提醒有关部门重视信息安全防范,并将其写入评审意见中。这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采购方负责,也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负责。
    俗话说,细微之处见精神。这种细微的行为和负责任的态度在评审工作中出现,更能体现出一个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养。
    敢担当、勇创新、做真专家
    专家的评审工作实际上是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供应商等多方代表共同协作,完成一项责任性很强的工作。具备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和勇于担当的正气,显得至关重要。
    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规定,通常评审委员会允许采购人代表作为专家参加,他们有权代表自己机关、单位或部门的利益发表一些对自己采购设备或产品有利的意见和诉求。在评审过程中,大部分采购人代表能实事求是地与专家们合作共事,将标评好。但也有一些难缠的采购代表稍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就会强势要求专家更改评审结果或更改技术参数。在这种场合下,评审专家要敢于担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做出决定。
    例如,在一次特殊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眼见现场的评审结果与自己的要求不符,在达不到自己目的的情况下,竟强求在场的评审专家按其意愿更改标书中的技术参数。这时,作为评审专家,就应通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及对投标人标书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采购人代表所提出的不正确意见,给予耐心劝说,坚决抵制,一切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维护公平、公正。
    保持平和心态
    在评审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和评审专家组合在一起,只是一种临时的、平等的工作关系,大家能在一种和谐的氛围中将评审工作做好,是最理想的结果。和谐,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想状态,不仅是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的集中表现,也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结果,而平等、公平、正义正是专家们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然而,在评审过程中,笔者也时常会听到一些不和谐的指责声、质疑声和埋怨声,给政府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因此,评审专家保持平和的心态来解决这些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对于某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场合的不当言行,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心平气和地劝其自重,并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现场的评审结果。
    第二,对于投标人因投标文件质量欠缺被判无效投标而产生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专家应以平和的心态指出其投标文件的不足之处以及今后应在哪方面改正,尤其是对于那些来自外地的投标人以及初次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创新企业,更应如此。通过这种人性化的举动,不仅可以消除投标人的猜忌不解,而且可以增进其投标知识和经验。 
    (作者系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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