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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规范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3-12-05    地区:    阅读次数:3819

  福建省南安市近日出台规定,从4个方面规范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一是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提出主体。再次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并明确了需采用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采购前或因招标废标重新采购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由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
  二是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批复形式。要求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均须以正式公文形式,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三是规范变更采购方式需报送的材料。明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按要求提供具体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同时其变更理由应经3位以上专家论证并出具手写意见。
  四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批复的时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批复或提出办理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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