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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领取情况应登记
发布日期:2013-12-02    地区:    阅读次数:3812

  政府采购法律及部门规章并未要求代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登记,但是笔者认为,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最好将此项琐碎的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做。这不仅能够帮助自己预测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实现、提前规划采购活动怎么组织等,而且还能在招标文件有修改、有调整时能够依法操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对领取或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没有进行相关信息登记。该项工作就无法开展。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时,就未对供应商到采购代理机构拷贝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招标文件开始“发出”的第二天,有关单位对供应商如何投标才能更方便有关单位采购提出了完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认为完善意见很有道理,在欲将该完善意见通知已拷贝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时,才发现不知道该怎么通知。为了避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引发投诉,该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带着遗憾,对招标投标不作任何修改,“将就”组织这次采购,可提出意见的相关单位却因此对采购代理机构有了很不好的评价。
  
  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务必做好相关的登记或记录工作。如果是通过网站发布,由供应商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下载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将下载信息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活动情况有调整时能及时通知到自己。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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