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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带来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26    地区:    阅读次数:3664
    ■ 本报记者 贾璐
    法定的评审专家人数为什么是单数?下面的案例就是一个佐证。
    某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标结果公布后,遭到了质疑。为处理质疑,该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召回原项目评审专家对这个项目进行复审。然而,在法定的质疑处理时限内,只召回了4名原项目评审专家。因担心超出法定质疑处理时限,该政府采购中心让这4名专家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复审。按照该政府采购中心的想法,即便是4个专家复审,也能以3∶1的结果,让质疑供应商心服口服,高效解决质疑。但出乎意料的是,评审结果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而且是2∶2。复审非但没有解决原先的问题,反而让该政府采购中心陷入了骑虎难下的境地,还引发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质疑过程中是否可复审
    在质疑或投诉环节引入复审的做法,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但在部分地区的实践中时有应用,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复审引起的纠纷也偶有发生。那么,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供应商对评审结果的质疑时,能否重新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
    “集采机构没有权限在质疑阶段邀请专家复审采购项目。”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处汪泳认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在质疑阶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将采购单位、专家等意见汇总答复质疑,而无权决定是否复审或重评。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这一条款明确,只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有决定是否复审的权利。汪泳也补充道,质疑阶段只能对中标结果进行复核,只有投诉阶段才可以进行复审。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审呢?
    一位不愿具名法律专家认为,在投诉阶段,如果原评审过程存在该回避的专家未回避、专家评分过程中存在错误的特殊情况,则需复审。“如果原来的评审结果是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评出的,则不需进行复审。”这位专家表示。
    此外,曾供职于政府采购法律咨询行业数年的律师高虹静认为:“复审时,许多技术参数已经泄露了,因此,只应该在分数算错了等客观情况出现时才进行复审,而不应该对主观评审进行重新打分。”
    复审可用原专家吗
    如果进行复审,是启用原评审专家还是重新抽取评审专家?
    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理由是,评审结果公布后,评标专家的名单也被公布。此时如果再启用原专家复审,有可能会出现中标人及质疑者贿赂专家的情形。
    但更多的业内专家认为,如果复审的原因不是专家资质问题,则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能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反驳,那么就可以维持原来的评审结果;如果供应商的质疑有凭有据,原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有效解答,那么就做废标处理。”一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分析说。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不管是启用原评审专家,还是重新抽取评审专家,只要能给质疑供应商和原中标供应商以合理的解释,就可以。
    复审结果可推翻原结果吗
    “如果复审结果与初次评审结果不同,以哪次为准是个问题。”高虹静分析说,“评审专家只有类别之分而无等级之别,用后一批专家评审出来的结论推翻前一批专家评审的结论,没有说服力。假如可以推翻,专家评审结果的权威性何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也发出了这样的担忧:“如果复审结果与初次评审结果不同的话,原中标供应商很可能会继续质疑,难道再举行一次复审,让第二次复审结果推翻第一次复审结果吗?”
    也有专家表示,进入投诉程序后,采购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另一批专家进行评审,但此时的评审结果并不推翻第一次评审的结论,而仅供采购监管部门做投诉处理之参考。供应商对投诉处理仍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渠道救济。
    而对于本案中“2∶2”的结果,汪泳认为,第二次的评标委员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因此并不具备法定职能,“别说评出‘2∶2’无效了,就是评标结果是‘3∶1’,一样无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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