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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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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 允许但不提倡
发布日期:2013-11-20    地区:    阅读次数:4392

  案例回放
  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为基层单位采购一批医疗仪器设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注册检验"。评标委员会在资质审查环节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这一要求。由于项目时间较为紧急,采购人当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考虑到计生委为基层单位采购医疗仪器设备的特殊性,财政部门批准了该项目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谈判结果很快出炉,来自外省的S公司成为预成交供应商。公开招标时在资质审查环节被淘汰的F公司先是对此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后又提起了投诉。
  F公司表示,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之后,参与谈判的两家供应商B公司和S公司代理的是同一品牌产品,严重缺乏竞争,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B公司和S公司代理的产品的确为同一品牌,但两家供应商在参与项目谈判时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并且都能满足采购需求。于是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种产品同时参与谈判,具有一定的竞争性,B公司和S公司可以被视作两家供应商,谈判过程合法,采购结果有效。

  引出问题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是否可以竞争同一项目?

  专家点评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是目前各地财政部门的通行做法。财政部在2003年复河北省财政厅有关提问的函中明确表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解决了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同时投标的难题。
  针对本次采购活动,既然公开招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两种型号的产品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那么按照目前各地的做法,当该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分别代理两种型号产品的代理商就都具有继续参与谈判的资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同时竞争一个项目。虽然型号不同,但同一品牌之下的产品的设计理念、技术类型、工艺传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共同竞争同一项目,虽然不违反有关文件的规定,但竞争程度一定会打折扣,不利于采购人采购到最适合的产品。
  在采购实践中,允许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同时竞争一个项目,多数情况下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无奈之举。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查看招标文件中某些技术参数的开放性是否不够,以至于对某品牌产品具有隐性倾向。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最大程度的竞争,有效的方法就是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使之既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又富有品牌包容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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