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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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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07    地区:    阅读次数:4019
    问:
    (1)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性由谁来检查?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由招标人来确定吗?有相关规定吗?
    (3)资格预审的评审完成后,部分资格预审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但不以书面形式提出,拒绝在资格预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能认定其同意资格预审结果吗?

    答:
    徐鹰:
    (1)申请文件密封性检查,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单位检查。
    (2)当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市政及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的规定,即:“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其他项目的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人数,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无规定的,至少确保3家合格申请人。
    (3)资格预审结果并不以申请人代表对结果签字与否作为生效条件的。而且这样做,容易泄露合格申请人的名称。建议你方可不设置该环节。但申请人认为,评审结果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评审结果不公平不公正,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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