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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采购中心可收招标代理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3-11-05    地区:    阅读次数:4202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比如,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招标收取1.2%的代理费用。
  省物价局在昨日下发的函件中表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但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将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标准规定,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中,5亿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性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是280万元、240万元和360万元,而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在这三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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