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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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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前提
发布日期:2007-06-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48

      《政府采购信息报》621期3版以《内江 阳光操作引来企业委托》为题,报道了四川省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企业采购业务的例子。读毕,笔者陷入了沉思: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能代理企业委托的项目呢?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值得推广吗?代理企业业务是否该收代理费?如果收了代理费又该如何处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目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来看,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应该是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该法第二款则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因此,集中采购机构有义务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而代理企业的业务并不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范畴。但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企业业务这种民事行为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是违法,但接受企业委托虽然找不到法律依据,也不能说是违法,不过必须建立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只要不违法,一切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或是实现采购规模效应的做法,集中采购机构都可以去尝试,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多做业务,可以提高代理水平,更好地为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另外,如果能把企业委托与采购人委托结合起来做,把单次采购规模扩大,对节约政府采购资金也是有好处的。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企业业务是否该收代理费、代理费又如何处置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所谓非营利事业法人,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并且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表明集中采购机构或全额财政拨款,或财政差额补助,但无论采取什么预算体制,其收费等项收入都要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代理采购人的业务,因此,代理企业业务是他们额外的工作,是可以收取代理费的,但由于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他们的这部分收入还应上缴国库。  
 
朱国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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