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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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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标段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29    地区:    阅读次数:4400
    问:
    《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有个1层到7层的装饰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写明标段,投标单位对整个项目进行投标,其中投标文件有1层到7层的分别报价。招标单位在评标时,会根据各个投标单位对各个楼层的报价,确认各个楼层的最低报价,再以此确认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是招标单位将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确定3个中标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标段。请问,中标单位是否可以拒签合同?理由是自己是对整个项目投的标,而不是某个标段。
    另外,如果在招标文件中附上这一条款:投标单位同意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标段,并依标段确定相应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招标单位签订相应标段的合同。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如果投标单位对这个条款没有异议,那么投标单位是否就没有理由拒签合同呢?实践操作中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答:
    毛林繁:
    如题,招标采购标的是什么?如果标的不明确,这个招标采购就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即技术要求不明确。招标采购时,如果想划分为3个标段,确定3个中标人,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3个标段的内容才能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效,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不等于这种规定就合法,因为其要约邀请已经违法,法律永远不会支持一种明知违法的民事行为有效。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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