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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晰政府采购质疑工作各方权责
发布日期:2013-10-22    地区:    阅读次数:4554
    哪种情况下可以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含哪些内容、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如何处理、质疑与被质疑双方有哪些权责……这些在实际工作中亟待细化规范的问题,今后在山东省将有规可循。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但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频频出现供应商质疑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难的现象,甚至出现不良供应商利用救济渠道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采购代理机构面对质疑不答复、乱答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已经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的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山东省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质疑提出、质疑受理、质疑处理,以及质疑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等。

  根据《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出现采购文件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等7个使自己权益受损的事项时,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被质疑人接到质疑书后,对质疑书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签收手续,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1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质疑人有无故拒收供应商质疑书等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据悉,《办法》于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对该省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邢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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