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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购买服务须符合采购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2    地区:    阅读次数:4062
    省民政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通知》强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通知》指出,要明确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购买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围绕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主要包括购买服务岗位、购买服务项目和综合服务购买的方式。购买程序分为: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结项验收五个阶段。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通知》强调,要加强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健全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过程监督,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库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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