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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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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单位信息公示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22    地区:    阅读次数:4390
    问:
    (1)开标评标会议结束后,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请问:中标单位的信息,如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编号、业绩得分、其他因素得分等内容是否可以当场予以公示?投标单位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有无法律依据? 

    答:
    徐鹰:
    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的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问:
    (2)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规定相违背? 

    答:
    徐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的规定,公示内容是针对“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可以公布或透露的是评标的过程和细节。请注意两者含义的区别,不要混淆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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