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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评审专家费用谁组织谁担负
发布日期:2013-10-18    地区:    阅读次数:4472
    本报讯 实习记者边琛瑶报道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费用将按照“谁组织,谁担负”的原则进行支付,并根据评审所用时间及评审情况的不同,明确了评审专家费用的支付标准。
    《办法》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费用一般应由代理机构承担,但其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费用,包括作为评委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及其它人员。对不同的采购方式,专家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评审所用时间及评审的不同情况进行变动。对竞争性谈判评审、询价评审、单一来源评审、单一来源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200元;项目情况复杂,评审时间满2小时的,增加100元。对公开招标,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付费300元;3小时后每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在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中担任组长的专家增加费用100元。预算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项目的评审、单一来源论证,评审费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计算总额后再增加200元。
    《办法》还对废标、复议等特殊情况下专家费用的支付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因参加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专家未进行评审的,付费100元;项目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废标的,付费200元。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付费200元;因专家在评审中存在失误导致需要复议的,只支付交通费100元。专家到达评审场所后,因存在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等原因未进行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办法》明确,项目分包的按一个项目计算评审费用。同一时间段、采购人相同、采购内容属于同一行业的两个以上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准可使用同一组专家评审的,在计算一个项目评审费用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100元。
    《办法》同时还对聘请省内非本市专家、省外专家、大连市内专家到县区、县区专家到市内进行评审等情况分别做了计酬方法和交通食宿费报销的规定。此外,若参加评审的专家迟到或未完成评审擅自离开,其薪酬将被不同程度扣除。
    《办法》最后还提出,除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自行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论证等活动的,专家费用标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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