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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供应商“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发布日期:2013-10-18    地区:    阅读次数:4219
    ■ 马正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对于当前的政府采购市场而言,也迫切需要引入和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扎紧政府采购诚信制度的“篱笆”,让失信者无机可乘,寸步难行。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当前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意识薄弱等原因,各种供应商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形式有:提供伪造或虚假的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时围标和串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低价中标后恶意拒签或拖欠合同,或拿到货款后迟迟不发货,或履约时以假乱真、偷工减料,获取非法利益;售后服务承诺沦为空谈,出现履约问题或故障时不及时处理等等。
    显然,政府采购制度虽然让采购监管有了统一尺度和标准,但如何防止和遏制程序公平下的违法违规,从源头上净化政府采购环境,仍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课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信用体系引入政府采购活动,并出台供应商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一是将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示在相关网站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政府采购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造假欺诈等行为及时曝光,使违法乱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让诚实守信者受到应有的尊重。
    二是在招投标环节实施信用限制。《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据此,在采购文件中,可以明确提出“投标人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资格要求,限制不守信的投标人。同时,在政府采购投标报名、资格审查、评标等环节实施信用限制。比如,在评标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信用不足,将对中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一票否决”。
    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支柱和基石。惩罚只是手段,震慑才是目的。笔者有理由相信,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不守信的现象必将越来越少,“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政府采购评价体系必将有效确立,整个政府采购市场也必将更加快速地迈向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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