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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发布日期:2013-10-17    地区:    阅读次数:4726

  天台县近日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运行。 
  《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交管办和项目业主的职责,实现“政府主导、管办分离”的原则。《办法》规定: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资局、国土局、农业局、林特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依法对本行业的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各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在乡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使用集体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执法。《办法》还扩大了交易范围,提高了集中交易的限额标准,重点增加了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乡镇(街道)区域内使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采购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市场化配置拓展项目等交易项目在限额上必须进县交易中心交易,限额以下且达到相关标准的,必须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公共资源的交易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报到合同履约整个过程,从审批程序、交易程序、时间规定、信息发布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力求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办法》还建立了以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的立体监管模式、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其中,联席会议由县交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交易邀请多方参与、共同决策,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前期研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质疑投诉事项的讨论、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职责。同时明确了全程监督、职能监督、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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