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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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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缘何失守?
发布日期:2013-10-17    地区:    阅读次数:4202
    ■ 彭时明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程序。但如果说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守的防线,却决非危言耸听。
    虚设的履约验收
    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就是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验收,包括对履约过程的跟踪,对合同标的物的查验、检测、纠偏、评估和确认。然而在现实中,完全符合采购合同的履约则极为鲜见。
    采购合同履约中,常见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包括交付期违约、货物质量性能违约、货物种类或技术规格违约、服务违约、数量违约等。
    问题溯源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问题由多种因素导致,制度缺失是最根本的因素。主要表现是:
    程序不规范。关于履约验收,除了《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履约验收没有操作的依据,缺乏规范的程序加以约束。
    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程序是一个没有法定监督责任、没有第三方参与的程序。虽然《政府采购法》也将采购代理机构列为验收的组织者,但不是强制要求。由于委托、责任、费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并未形成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验收的制度。履约验收基本上是采购人与供应商间的双方行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监督。
    责任不明确。验收人对验收成果承担什么责任不明确。验收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载明的事项组织验收,这是一项法定责任。但是,当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验收人对背离合同约定的履约予以验收通过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如何维权、如何抵制、违约损失如何索赔、如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等,没有明确规定。
    信息不公开。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相关信息,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但各地并未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没有纳入社会公众监督的视线。
    经费不落实。政府采购编制项目预算,通常不考虑验收所需的费用。由于没有专项验收经费,采购人无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立规堵漏
    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审到验收支付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然而与预算审批、委托代理、招投标等环节相比,履约验收环节始终没有受到重视,成为政府采购“木桶效应”中的那块短板。笔者认为,加强履约验收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规范验收程序。
    履约验收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①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当载明提交的日期,货物送达的时间、地点,验收的方式、项目及对应的合同条件等。采购人应当签收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在货物送达前提出,代货物送达通知。②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供应商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人数视验收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确定,组成人员要固定。验收小组的组成要形成书面文件。③货物送达验收。即对货物送达状态的勘验,包括对包装物的完整、包装的数量、包装标记的品名与规格的符合性等。送达验收一般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集中勘验。送达验收要做记录,验收组成员签字。④开箱查验。即对包装内容物与包装标记符合性的验收,一般在安装地进行。开箱验收可以和送达验收合并进行。⑤质量抽检。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货物,借助专业工具,对其材质、重量、尺寸、工艺、强度、厚度等关系质量的技术数据进行检验,并与合同条件比对,得出符合性判断。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检测机构送检。⑥履约跟踪。即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过程进行跟踪查验,适用于周期较长、有隐蔽部位的集成类项目或涉众的分发类项目。⑦异议与纠正。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条件不符的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当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作出解释,予以纠正。供应商应当作出书面回应。纠正与合同不符的问题需要延期交付的,采购人可以视情况同意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来的合同周期。⑧保留图像或视频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实物场景应当拍摄图片或摄录视频文件,作为验收资料提交和保存。⑨试运行。需要通过试运行来验证标的物功能与性能的,验收小组应当对试运行记录予以查验,收入验收文件。⑩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不能只有结论性意见,同时要有过程记录和分项符合性记载,要能反映履约验收的过程,能反映履约验收与合同条件的符合性。验收报告可以采用表单方式,但要规定必要的附件。前述各步骤产生的文书都应该是验收报告单的附件。
    验收报告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必须依法归档。
    二是纳入咨询服务。
    履约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可以作为咨询服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将其纳入咨询服务的范畴,委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履约验收,所提供的是咨询服务,超出了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采购人应当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可以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收费中的工程决算收费标准执行。验收费用在项目预算中单列,金额确定,由投标人并入其投标报价,中标后向验收组织者预付,通过验收后一并向财政结算。
    三是实行信息公开。
    履约验收的信息应该公开,而且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验收公告。验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采购人名称、中标人名称、合同签署日期、合同交付日期、主要合同条款、合同变更事项、双方索赔事项、委托检验机构、验收小组成员、验收结论等。验收公告的发布宣告采购活动结束。
    四是追究违约责任。
    一是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明显不能按照其投标承诺签署或履行合同的,应当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能够作出认定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二是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因过错行为导致违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三是采购人不能提供约定的合同履行条件,导致供应商履行合同产生损失的,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四是采购人故意拖延或刁难供应商履行合同的,除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五是其他供应商认为合同履约事项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和投诉。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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