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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公开授权 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布日期:2013-10-12    地区:    阅读次数:4828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人的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效,影响到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
    为进一步加强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联系,明确工作职责,日前,湖北省十堰市财政局印发了《十堰市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促进应采尽采,今年开始,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报送1~2名协管员,这已成为硬性规定。"十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林杰修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两层审核确保协管员素质
    "政府采购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推荐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文件办法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管理进行规范,各地在实际的操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我们此次在制定该《办法》时参考了各地的做法,"林杰修告诉记者。
    《办法》明确规定,协管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严格守法,还要熟悉政府采购行业法规和操作流程,同时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能够独立完成网上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值得一提的是,协管员还要具备能够胜任采购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发挥监督作用。
    在协管员的推选上,《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协管员原则上从本单位负责财务管理或者后勤装备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中产生,由单位提名推荐,并填写《十堰市政府采购协管员登记表》,本单位领导审核,然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登记并备案。
    "两层审核,既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协管员的能力和素质,又可以及时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保证协管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真正能发挥应有作用。"林杰修说。
    明晰协管员权责
    "以往因为协管员权责不明,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此次我们在制定文件时,将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尽量细化成文,以明确其职责。"林杰修告诉记者。
    《办法》规定,协管员有审核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安排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参与政府采购会议、培训等6方面的权利。
    协管员的责任主要有,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的编制、计划申报等日常工作,此外还担负着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参与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操作。同时,协管员还负责与代理机构进行信息沟通。
    严明协管员工作纪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办法》严明纪律,要求协管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廉洁奉公;遵守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做到办事公正;不得对外部透露专家、评标、谈判等相关信息;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名义从事有损其形象的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协管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办法》中也很明晰,针对违纪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如果在采购活动中,协管员应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表明显不合理、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我们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单位撤销其政府采购协管员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林杰修介绍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实习记者 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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