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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12    地区:    阅读次数:4985

  齐鲁晚报 济南10月10日讯(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王海红 张沫)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公布的《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将作为预算单位编制、执行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政策依据。《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八个方面的调整。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提高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最受关注。
  
  新版目录中,进一步明细政府采购品目,防止采购品目涵盖范围过大过宽、产品范围指向不清晰,造成预算编制不详尽、品目不明确。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划分更加明细化,如家具一项,在旧版目录办公家具、校舍宿舍家具、其他家具分类基础上,新版目录明细到床类、椅凳类等七个类别,每一类别又就材质、用途等作了详细的备注。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也出现提高。将现行的货物、服务8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限额标准提高到货物、服务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依据《招标投标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公布,我省目前是200万元,2014年维持不变。
  
  提高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将现行的80万元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可从协议供货目录中自主选购。
  
  这次调整提高了预算单位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将办公自动化设备19类(种)的限额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1万元,家具由5000元提高到1.5万元,维修工程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灯具、图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规定,年度内小额零星货物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工程不得超过30万元。
  
  此次目录调整提高了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将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统一的5万元,调整为货物、服务10万元,工程20万元,并扩大了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范围。
  
  放宽驻济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场所要求。改变过去10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须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规定,驻济南以外省直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到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大厅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在当地组织招投标。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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