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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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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后施工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08    地区:    阅读次数:4422
    问:
    有一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价为三个标段中的最低中标价。在招标投标阶段没有投标人对此条款提出质疑。中标后施工单位提出招标文件有问题,拒绝按此条款签订合同,但同时又进场施工。在施工进行一半后,再次提出招标文件有问题,并向监督部门投诉,要求按其中标价签订合同。
    请问,是否该接受施工单位的投诉?可否以招标文件中出现违法条款而判定重新招标? 

    答:
    唐广庆: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确的做法是应及时用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而合同签约价就应是中标价,而不是“最低中标价”。
    此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招标人不按中标人的中标价签约而造成未能及时签订合同,而且已经过了投标有效期,应终止招标了。在已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终止招标,招标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要对中标人进行全部经济损失的补偿。现在问题更加复杂,因为中标人已经进场施工并使工程完成了一半。施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是在招标人批准下或默认之下进行的,所以目前的主要责任应是招标人的问题。虽然未签订合同,但是招标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也意味着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生效。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判定中标无效的问题(已过了投标有效期)。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终止施工解除合同(虽然没有合同,但是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解除)的。如果终止施工(发包人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属发包人违约责任引起的)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之规定,除应将施工单位已经完成项目费用进行支付外,还应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即将剩余工程费中的利润部分补偿给施工单位。因此,发包人损失是很大的,可能远远超出中标人的中标价与“最低中标价”之差。
    建议:变更合同,按照中标人的中标价尽快补签合同,以使工程进行下去。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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