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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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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项目确定合同形式 双方共担风险
发布日期:2013-09-29    地区:    阅读次数:5130

    操作小实务之提高工程采购质量(四) 
    招标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及其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合同主体、客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依据,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履行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因此,合同形式在招标文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符合要求的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招标中十分重要。一般合同包括总价合同(分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单价合同(分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一般情况下,如果涉及图纸和技术说明相当详细,工期较短,市场上材料价格稳定,并能据此比较精确地计算造价,则双方都可以接受固定总价合同的发包形式。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履行中双方要确认实际工程量计量。对于没有施工详图就要开工及桩基础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比较合适。 
    固定单价合同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价格形式,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其优势在于双方对情况都存在未知因素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完成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支付和结算,双方各自承担的一定风险,保证合同对双方相对公平。 
    此外,还有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但实践中很少用到。 
    各地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在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用制度的形式将采购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以提高工程采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操作小实务之提高工程采购质量(三)见9月18日3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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