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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人如何解决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27    地区:    阅读次数:6347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处的“异议”是否指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或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的内容,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或商务问题或招标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等内容?如果是对一般的商务或技术问题的异议,是否在作出答复前,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
    毛林繁:
    《招标投标法》中对于“异议”的表述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所以,“异议”指的是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里的违法是前提,只有违法行为才能纳入异议的范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修改后需要重新招标,而不能通过调整或修改不合法的部分继续招标。因为前面的行为已经不合法,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支持,这也是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因。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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