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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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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合同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27    地区:    阅读次数:5852
    问:
    一房建工程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标段一栋楼。三个标段的楼房在结构、面积、施工图纸、施工环境、招标控制价、工期、质量等方面均一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论哪个施工单位中标,均按三个标段中最低中标价为合同价签订合同。请问这样约定是否可行? 

    答: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上述规定都说明经过算术错误纠正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无算术错误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不能改变的。如果中标,其中标人的中标价就是经过算术错误纠正后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约的合同价格。
    而你提到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用其他标段最低中标价作为各标段中标价。这就是改变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是压低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这本身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相关配套性文件的规定。
    
    毛林繁:
    中标价反映的应是中标人投标的真实意思。但什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写在了投标文件中,就是其意思表示。国内的法规规定,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价格。因为存在算术错误的报价不能视为其真实意思。所以,中标价应是中标人没经过错误修正后的价格。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签约合同价只能是中标人的投标价。
    当然,合同价格随着合同的履行有变化。所以,签约合同价一定等于中标价,但合同价格不一定等于中标价,而应该是签约合同价加上合同价格的增减。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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