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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政采
发布日期:2013-09-23    地区:    阅读次数:6992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一份联名投诉书,8家投诉人一致认为共同参与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应该被判无效。 
    联名投诉影响重大,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敢掉以轻心,经过调查核实还原了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该市教育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2013学年学生饮用水项目"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布后,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向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并对教育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很快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阅了预中标供应商的报名资料,并征询了工商部门的意见,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白泉水站",的确为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7月24日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并在当天进行"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因此,"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应为2009年7月24日,这与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成立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含)之前"的规定不符。 
    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内容,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独立法人且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成立没有充分的理由,与《政府采购法》提倡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另外,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把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客观上造成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如何合理地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专家点评 
    第一个问题相对简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在本案例中,该市教育局未能很好地行使这项权利,其提出的资格要求不够合理,不仅没有为获得最佳的采购结果提供帮助,甚至成为了采购项目失败的"硬伤"。 
    关于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认为,只要符合项目的具体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涉及"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三个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三是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概念要求。 
    在本案例中,招标采购单位出于种种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为"独立法人",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这个要求,因此才引发其他供应商的联名质疑投诉。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已经对潜在投标人形成歧视待遇,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法律专家还解释了"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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