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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之痒
发布日期:2007-05-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5

       二00七年伊始,记者接到一封来信,反映"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信中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文化厅农村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制作的标书"唯一指定了特定厂家的设备型号,且没有任何技术参数以供其它竞争厂家参考";"将不满足中标必要条件(即:必须保证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与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实现平台对接)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严肃性。"

  政府采购是一项管理财政支出的国家制度,其核心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即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自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年伊始,广东省人代会多名代表诉说"政府采购价格高",一时间京城多家较大媒体如《中国青年报》、《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等纷纷发表评论,使"政府采购"的是是非非再次成为热点话题.。3月12日,记者来到合肥进行了采访。

  在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该中心主任与负责这次采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接待了《新湘报》记者。听完主任介绍政府采购的大致程序后,记者与这两位负责人进行了对话:

  记者:"这次省文化厅采购农村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总预?是多少?"

  采购中心:"人民币105万元。"

  记者:"共有几家参加了投标?"

  采购中心:"报名并购买标书的4家,最后参加投标2家。"

  记者:"为什么另2家没有参加投标?"

  采购中心:"不清楚。"

  记者:"最后中标的是不是‘指定设备型号’的这家?"

  采购中心:"因为投标人不足3家,根据招标领导小组意见并经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同意,本项目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中标人是这个设备型号的供应商,但别的型号专家组也是认可的。"

  记者:"《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你们在标书中指定了唯一生产厂家的设备型号,不知出于什么用意?"

  采购中心:"农村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尚处于研发阶段,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在用户单位不了解其具体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标书中提出‘播放器(IBEX-ReplayM200)’型号仅供投标人参考。同时我们也明确可以投其它品牌。

  记者:其它品牌的播放器"技术要求"是不是一样?

  采购中心:我们在‘技术要求’中规定:投标人所投其它品牌,应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技术配置及设备功能必须优于参考设备。"

  记者:"你们对其它品牌的‘技术要求’,似乎是故意设置的一道门槛以排斥其它品牌的进入。那么标书中播放器主要技术参考一栏的设备型号是谁指定的?"

  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采购需求都是由用户单位即省文化厅提供的,我们编制标书以他们提供的材料为依据。投标人如果对某些条款有异议,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到中心。但在开标前的规定时间内,采购中心没有收到投标人任何相关的澄清要求。"

  当记者指出"你们这次的设备采购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你们符合哪一条"时,对方沉默。

  记者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获得‘对接完成通知书’的中标,而拥有‘对接完成通知书’的却没有中标将作何解释时,采购中心的姜主任这样对记者说:"这个问题已经安徽省财政厅做出了处理决定"。

  记者在决定书中看到:"据调查核实,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必须保证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与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实现平台对接’是对投标人所投产品设置的一项前提条件,也是要求投标人向用户作出的一项承诺,考虑到我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系统刚刚起步,各投标人还不具备完成与国家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对接和系统产品化工作,因此,投标人提出‘必须实现对接’而没有要求‘必须完成对接’,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且安徽省文化厅专门去函就中标人放映系统对接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记者注意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就"数字电影农村公益流动放映管理系统接入情况"的函有两种不同表述形式,在给中科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函中这样表述:"与贵公司基本完成了公益流动放映管理系统对接工作";而给中标单位北京世纪东方公司的函是另一种表述方式:"基本实现了该公司M200设备符合《数字电影农村公益流动放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影片发行母版的实时解密、解码播放。目前该公司的M200设备仍需继续完善"。且这份文件是在中标完成后的20天才发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这次设备采购招标中,两家单位还未投标就选择了放弃,说明这一次政府采购在选择供应商上目标非常明确,招标仅仅是一种形式罢了。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推行这一制度使得过去千家万户式的机关团体的自行采购被叫停,这意味着各机关单位的采购权被剥离。而用集中采购的手段,让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一种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共同操作。安徽省在农村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采购中是否做到了这一点?


 来源:重庆法制网 新湘报 作者: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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