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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科长卖“投标意见”受贿获刑
发布日期:2007-05-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

      大连某集团公司技术设备处机电科科长孙某,在办理公司叉车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时,给投标单位出了一些有关技术改造方面的意见,安徽一家叉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给予孙某“促进费”共计11万元,孙某认为这是自己“脑力劳动”所得,属于感谢费,心安理得地收下。检察机关收到相关举报信后进行了查处,孙某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其收受19万元好处费一事。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孙某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早在2000年,孙某时任该集团公司技术设备处机电科科员。当时,单位叉车设备进行采购招投标工作,孙某为安徽一家投标单位某叉车有限公司出了一些有关叉车技术意见,使厂家不断对被采购的叉车进行研发改造。以后,某集团经过公开招标,决定采购安徽某叉车有限公司的叉车,该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主任觉得孙某在里面起到一定作用,给了孙某“促进费”5万元。第二年,孙某升任副科长,于2001年借集团叉车设备采购招投标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安徽某叉车有限公司的“促进费”6万元。之后,孙某升至集团技术工作部设备管理科科长,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另一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共计19万元。

  检察机关反贪局在收到关于孙某受贿的匿名举报信后,经过初查,决定立案侦查,孙某被传唤。孙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两次收取安徽一叉车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主任给予的11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且坦白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另外三次收取某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共计19万元。检察机关冻结了孙某的30万元赃款。

  中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4月两次公开审理此案时,孙某在法庭上辩解说,当时,他对采购的叉车不断提出技术改造意见,厂家不断改进质量,出于感谢之意,厂家主动给了钱,他当时认为这属于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是感谢费,不是犯罪所得。现在认识到这属于受贿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前两次收取的11万元,并且坦白了公诉机关未掌握的另外三次收取的19万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日前,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孙某的非法所得30万元予以收缴。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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