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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受贿 工商局正副局长领刑
发布日期:2007-05-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2

      5月18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尹正银、张善林、李晓华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西乡县工商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修建城西家属楼,西乡县杨河建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单位参加竞标。竞标前,时任西乡县工商局局长的尹正银以征求意见的方式,让杨河建司项目经理李文武看了工商局的预算书。随后,李文武中标。

  招投标结束后,李文武邀请尹正银及时任西乡县工商局副局长的张善林、李晓华三人同去该县西水大酒店吃饭。饭前在酒店二楼一棋牌室玩牌时,李文武以工程中标感谢尹正银等人关照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关照为由,拿出随身携带的9万元现金,分给尹正银、张善林、李晓华各3万元,3人如数收下。

  时隔不久,正式合同签订前,李文武提出原中标前承诺的让利10%的比例太高,要求降低。为此,西乡县工商局召开建房领导小组会议,尹正银、张善林、李晓华等3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均参加了会议。经研究决定,西乡县工商局同意让利比例由10%降为6%。2004年7月,该项工程竣工。

  2006年8月7日案发后,尹正银写了一份自首材料,携带3万元投案自首。同日,张善林、李晓华也各自将受贿赃款上交检察机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云峰 蒙悟 雷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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