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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应该一击即中
发布日期:2013-09-13    地区:    阅读次数:5762
    ■ 冯智恒
    投诉是供应商向公权力寻求救济的维权方式,供应商要把握好两大要点,即要么不投诉,投诉就要确保成功。
    要点一:行使投诉权利必须慎之又慎。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投诉的权利,但在投诉人对损害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十足把握时,提起投诉应当慎之又慎,以免因不当投诉而与采购人形成对立,不仅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而且自身还可能承担“虚假、恶意投诉”的责任。
    投诉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存在。投诉所针对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应该是推定的或猜测的。处理投诉的财政部门没有义务查证投诉人的推定或猜测。二是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公益性维权不是投诉的法定功能。三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投诉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书面材料不完备,没有清楚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投诉供应商将承担投诉不利的后果。强调一点,合法利益间的冲突和正常的竞争失利不应当是提起投诉的缘由。
    要点二:一旦提起投诉,就要确保成功。
    投诉能取得成功,把握好相关的形式要点也很重要:
    1.投诉应当向审批所投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越级提出的投诉不会被受理。
    2.投诉人必须是参加了所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没有参加所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判定为无效投诉。
    3.被投诉人必须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是法定投诉对象。与这些机构或人员的利益纷争,应当通过其他维权渠道解决。
    4.投诉事项必须是已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的事项。投诉前提出过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起投诉的前提条件。
    5.必须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投诉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是投诉人质疑答复期满当日的后一个工作日,也就是采购人收到质疑后的第八个工作日;投诉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是包括投诉有效期起算日在内的第十五个工作日。
    6.要提供一定的投诉书副本。副本的数量通常是2+n。2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n是“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投诉书副本的数量是1+n。
    7.必须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送达。我国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关于送达的规定种类繁多,比较权威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人在选择投诉的送达方式时,首先要查询当地财政部门是否有关于送达的具体规定,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建议采用直接送达,即企业法人派出授权代表,直接交付受送达的财政部门签收;或者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8.投诉书必须有效签署。《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投诉书签署的要求是:“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严格的签署要求是对供应商信誉、名义和利益的保护。
    9.投诉人要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承担举证的责任,履行接受质证的义务,并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
    投诉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仅仅限于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阶段。进入合同履约和验收阶段后,出现中标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时,中标人或其他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质疑无果后提起投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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