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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启动政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13-09-13    地区:    阅读次数:5434
    检查内容包括:采购人的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政策功能落实情况等;集采机构的集采任务完成情况、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等;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服务费收取情况等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 通讯员刘名东报道 一场覆盖广东省汕头市各级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查找法律制度、管理、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目前,汕头市财政局正会同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市直各级预算单位、省驻汕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2011年和2012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汕头市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汕头市财政局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成立了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分成若干督导组执行检查工作。
    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主任李梓廷告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此次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对象的情况,在检查内容上有所侧重。如采购人需接受12项检查,侧重于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政策功能落实情况等;集中采购机构接受的检查内容共8项,侧重于集中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等;社会代理机构接受的检查内容共9项,侧重于代理范围、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服务费用收取等。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方案》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省驻汕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要依照现行法规制度对本单位2011年和2012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好自身查纠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所属单位总数的40%。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将进入抽查阶段,在了解自查自纠检查阶段的实际情况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预算单位的重点检查比例将不低于预算单位总数的20%,集中采购机构将全部纳入重点检查范围。抽查阶段结束后进入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结合自查自纠和抽查阶段中暴露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是验收总结阶段,由各地区总结分析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规范操作执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最后,形成总结报告报汕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李梓廷告诉记者,采购办目前正在对各级预算单位、省驻汕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总结整理并开始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方案》的部署,10月底,采购办将完成此次专项检查的验收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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