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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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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合力节俭开支
发布日期:2007-05-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2

     我国政府采购从一开始,就把节俭意识贯穿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之中,其突出表现为提倡价廉物美。从《政府采购法》提及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到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07]2号)文件,都把节俭意识体现到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当中。

  尤其是财库[2007]2号文件对价格评审的规范操作做了重要的规定,指出“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重要因素,是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到一点,就是政府采购能够节俭的,则尽可能做到节俭,只要能够满足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谁出价最低就与之成交。政府采购涉及多方主体,在政府采购中推进节俭意识,不仅集中采购机构与之有关,更要在采购人、供应商中树立这样的意识。

采购人要树立节约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制度的滞后,公共采购在以往造成了一定的浪费。如一般的办公电脑配置可完全满足需求时,采购人硬要配置高、价格贵的产品,而高配置的办公设备的功能并未能得到全部释放,大部分时间处于半闲置状态,财政资金没有实现效益最大化,剩下的只有使用者的虚荣心和满足感而已。
 
  因此,各采购人要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制预算需求,能够满足基本办公要求则足矣,切不可一味地贪大求全。另外,笔者认为,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设备配备标准,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也非常必要。

代理机构要树立低价中标意识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带入评标过程中,正确组织和引导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评标专家和供应商进行节俭意识的教育。

供应商要响应节俭号召

  供应商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但却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也有义务响应有关部门提倡的节俭号召,并积极地贯彻到日常生产和所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供应商需要做的,是不向采购人推荐高档豪华的产品,只把安全、耐用、经济、成熟的产品推荐给采购人。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评标专家是受政府聘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士,应该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者和实施者,而不是个别采购人意见的追随者。在政府采购评审当中,应把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承诺与价格紧密挂钩,对价低的产品给予高度的重视。同时,也应注意,切不可因为价格低而随意地否定或肯定,要在评标活动中形成价廉物美者中标、成交的风气。
 
  节俭是一种行为,展现了一种精神力量;节俭是一种观念,体现一种民族品格;节俭是优良传统,更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每一个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都应当带头做到以骄奢淫逸为耻,让勤俭节约的意识、艰苦奋斗的精神,见诸实际行动,成为时代的新风尚。  
 
刘跃华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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