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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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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发布日期:2007-05-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4

     2007年4月25日,由×公司代理的某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如期开标。评标时专家发现,所有供应商都没有防火墙产品销售许可证,也没有公安部门的防火墙销售备案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省采购办请示,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将资料补齐。

  按法律规定所有的投标文件只能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不允许在截止时间后再接受和补充投标文件。

  但经查,问题主要出在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投标供应商也有一定责任,应当清楚作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此例中,投标时应当主动提供防火墙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如果不允许补充,那么只能废标。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失公正,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经研究,采购办答复:1. 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补充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2.按公布的评标方法继续评标,给供应商排序,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3. 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此案例中需要吸取的教训有:1.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还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此例中,代理机构因为对防火墙销售的具体政策要求不熟,故在采购文件中对此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笔者建议,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即使是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复杂的,把握不准的都最好咨询专家或请专家进行论证;2.评标中发现拿不准的问题最好是及时请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此例中,如果不经请示批准便继续评标,肯定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果擅自允许补充投标文件,那显然是违法行为;3.必须按程序办事。此例中所要求补充的材料,是资格性的,属条款有实质性的变化。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如果不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旦个别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必败无疑。4.因招标文件的缺陷导致废标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有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因此,代理机构在制作完招标文件后务必仔细论证。 

张安民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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