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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机关不得采购奢侈品
发布日期:2013-08-30    地区:    阅读次数:5510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不得采购奢侈品 
    近日,《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该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的形式对外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该办法规定,各机关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各机关需要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各机关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依照该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该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所占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上活动的费用。 
    该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各机关应当按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和评价等项工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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