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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居规范“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13-08-28    地区:    阅读次数:5411

  仙居县采购中心为解决“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尴尬地位,根据实践经验,拟定了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有法人授权的分公司投标的具体行为。
  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由投标供应商自已参与投标,如确有不便,可授权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相关授权范围内进行。
  二是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等活动的,需有总公司法人专门针对投标项目的授权,并明确相关权限。分公司委派具体人参与投标时需有分公司负责人的授权书,并明确相关权限。
  三是被授权的分公司中标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以总公司名称签订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且允许其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并视为同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时,可在总公司名称后用括号注名分公司名称,并加盖分公司印章。
  此举进一步规范了被授权的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了分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仙居县政采购中心)

来源: 仙居县政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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