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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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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执行不能打折扣
发布日期:2007-05-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1

     目前,各地对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已逐渐重视起来,而对    合同备案仍未够重视,不少地方对合同备案的作法与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要求严重不符。《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包履行合同的供应商等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更加依法、合章以及制度化,当前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亟待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确定备案的主体

  首先,无论是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还是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包履行合同的供应商等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由采购人负责报同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不得发生相互扯皮、职责不清等情况。

  其次,明确由谁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获得结果的书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是否按规定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是否执行法定的采购程序、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等,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都有所表现和载明;二是政府采购合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等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政府采购合同是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依法落实对已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由谁负责备案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另外,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政府采购也相应地分级进行,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受本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各级政府采购资金相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以后,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有些合同副本或材料等还要报政府其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明确主体职责

  首先,采购人(包括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包履行合同的供应商等都应由采购人负责报送备案)在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不仅要报送政府采购合同的副本文件,也要考虑报送与采购合同有关联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其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合同文件、资料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且切实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加强采购合同的安全管理,防止更改合同内容、遗失和损坏采购合同等现象的发生;再次,对政府采购合同涉及供应商商业机密的,如果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许可,其合同内容(包括正副本和复印件等)不得对外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常性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外借相关的文件、材料。

执行严格到位

  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不容讨价还价;其二,加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源头管理是不容马虎的,一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后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都属于备案及监督的范畴;其三,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财政部门及时调度和审核拨付政府资金,而且能促使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及相关部门及时备案,方便为以后的检查提供依据;其四,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周乔亮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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