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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评标”有失偏颇
发布日期:2007-05-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9

     案例回放

  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两个案例令人深思。

  案例一,某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体育设备一批,经严格的评审程序后评标专家一致评定甲公司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中标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核实,发现中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虚假情况,遂向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举报,要求变更中标公司,因此引发了质疑与投诉等纠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大量艰苦工作后按法律规定判定该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案例二,某单位竞争性谈判采购厨房设备一批,经专家严格评审后评定乙公司中标,采购人对3家投标商实地考察后认为乙公司的产品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与排名第二的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坚决要求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更换中标公司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经查情况属实。

  以上两个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定,但都引发了采购纠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又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与工作量。  

  就地评说

  经过调查核实,专家们完全是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评标标准进行的评标,可以说专家们的评标态度和评标过程是严肃而公正的。既然如此,为何发生了评标过程公正而评标结果“不公正”的现象呢?

  从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是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以假设投标文件内容全部真实为前提的。投标商投标文件的不真实性会影响评标专家判断的正确性,失去正确性判断的评标结果也就失去了公正性。在实际工作中,开标前的投标文件是严格密封的,在评标前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与否无从判断,加上投标文件中的虚假内容往往隐蔽性较强,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也难以辨别。因此,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与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投标商通过投标文件左右的,这个结论看似有些耸人听闻,却又是事实。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竞争达到了白热化程度,商家为了生存以至不择手段,指望投标商都守法诚实显然是不现实的。个别投标商的诚信缺失不仅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政府采购信誉和市场经济秩序,这也许是政府采购领域质疑与投诉事件与日俱增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评标时仅以投标文件做为评标的惟一依据就具有了一定的片面性,仅以评标专家依据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也就值得商榷了。

  原因探究
  
  首先,投标商主观上诚信缺失。当前的市场仍然属于高度的买方市场,商家竞争激烈而残酷,部分商家为了能够中标置诚信原则于不顾,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恶劣手段谋取中标。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指鹿为马、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商家甚至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借用他人的执照、资格等文件投标。如此,一旦事情败露必将引发纠纷,若事情不败露则评标结果又必然不公正。

  其次,投标商客观上能力欠缺。一些投标商自身不具备投标能力,甚至不会编制投标文件。为了揽活,他们仿照别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虽然内容失真,但由于仿真度较高,有时也能瞒天过海取得中标。有的投标商花钱委托有关公司替他们制作投标文件,受托方不了解委托方的实际情况,一味顺应委托方的要求,做出的投标文件与委托方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旦中标后患无穷。更有投标商谋取中标后外出“拼货”贴牌供应,甚至转让项目,留下售后服务的隐患。

  第三,评标依据的制约。投标商的投标文件是专家在评标中的评标依据,具有惟一性,这在有关法规中可以得到印证。因此,作为惟一评标依据的投标文件对评标和定标就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制作的质量决定着评标及其结果的质量。若投标文件内容为真,则评标结果公正,反之,则评标结果可能不公正。而专家在评标时仅仅依据投标文件内容做评判,并不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种“纸上评标”最终导致这样一个逻辑模型,即:投标商决定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决定着专家评标;专家评标决定着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决定着投标商中标。从逻辑上看,几乎是投标文件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四,对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众所周知,当前经济领域假冒伪劣盛行与犯罪成本低廉不无关系。法律方面对经济领域作假行为的处罚条款软弱无力,不具备震慑力,是投标商屡屡作假的根本原因。

  另外,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他因素还有专家的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责任心等等。  

  有关建议

  专家评标,国际皆然,但在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确又暴露出一定的问题。既然仅由评审专家依据惟一的投标文件来定标具有缺陷性,那么能否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呢?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能否进一步严谨与完善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3方面来加以改进。

  一是改革评标程序。将评标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根据实际需要在专家“纸上评标”后再对预中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最终根据两个阶段的分值确定中标方。如此,不仅有利于核实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在企业现场可以较真实地看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而且使评标程序更加健全,可以降低仅以投标文件判断定标的片面性,提高评标质量,规避评标风险,减少评标纠纷。

  二是完善法制建设。如授予招标考察的权力,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可就地取证并依法取消企业的预中标资格等,从而加大对投标商的监督力度。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主要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投标行为毫不手软,较大地提高投标商弄虚作假的成本,直至承担刑事责任,使之增强守法意识,在投标时不敢作假,不能作假,最终达到不想作假的程度。同时,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约束。就目前情况而言,评标结果实际上主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单个评审专家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法律上对违规评标的处罚仍相对较轻,最多是取消评审专家的资格。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用法律武器,加重惩罚力度,使之权责对等。(作者系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李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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