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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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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是财政职能所在
发布日期:2013-08-23    地区:    阅读次数:6035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2013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就财政部门而言,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基本都涉及财政资金的管理问题,财政监督是财政职能的应有之义,因此,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是财政职能和重点所在。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边界还没有严格确定,在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由政府授权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各项业务,可能是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边界和财政监管职能等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基层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应以地市、区县为主。按照财政的"中央、省、地市、区县"四级管理体制,可以设立相应级次的交易平台,在基层成立地市、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级财政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并相对确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体。
  第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交易职能,财政承担监管职能。具体的项目操作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财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管理,最大程度上达到规范交易行为、增收节支财政资金的目的。财政部门可以从两个层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对采购人的监管,主要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行为规范来进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主要从部门预算编制、非税收入收取与使用、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处理等方面进行。
  第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定合理的边界。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确保入场交易的基础上,质比量更加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点是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涉及非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招标、产权交易等项目,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完成,既给予社会代理机构发展壮大的机会,也是从外部引入竞争机制,和体制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对比,促进良性发展。对于简单化和程式化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甚至可以探索采取外包等手段,间接引入社会化平台参与,相当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实行监管,形成良好的内部竞争体系。具体来说,可以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构建一体的信息化接口系统,对本级及下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对大数据系统的深度发掘,对采购信息、需求、价格等进行详尽的分析比较,及时比对、发布、监督,促进系统内的良信竞争管理。
  第五,应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紧密结合起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本质是政府以市场经济主体身份从事经济活动,应从制度上进行约束,不仅需要财政部门加强监管,更要引入外部约束等机制,例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从源头上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安全运行。
  对财政部门而言,其工作重点是通过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顺利延伸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而不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之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施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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